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答记者问
(2012年08月03日)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全文如下:
问:发布
《试点办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但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较少,市场深度不够,流动性不稳定。开展资管业务试点,首先,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定价效率,促进期货市场功能不断发挥;其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提供以期货对冲和套利为主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最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的一般经验,引导期货公司为实体经济和各类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问:哪些期货公司能够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答:
《试点办法》第
6条规定,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一是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二是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三是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四是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是要有资管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答:
《试点办法》第
12条规定,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可以投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