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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铁路法院专业特点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案件管辖的总体情况。

  负责人:此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将铁路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从全国的情况看,管理体制改革前,17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58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分布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与铁路局形成一套完整的对应关系,其中,12个省、区、市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其驻在地的人民法院并无工作关系。因此,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既要考虑一次性整体改革的政策背景和移交后属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又要考虑原辖有铁路法院的17家和未辖有铁路法院的12家高级人民法院的不同情况。

  此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平稳过渡。因此,《规定》对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所确定的原则是:

  第一,尊重历史,对现行有效的各项制度继续加以执行。例如,铁路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符合实际,也有利于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协调;铁路法院此前受理的民事案件均与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密切相关,这些案件专业性较强,铁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他们继续受理这些案件,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取得良好效果。这些好的制度在《规定》中都得到体现。

  第二,尊重现实,充分发挥铁路法院的重要作用。铁路法院基本上都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其驻在地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当地人民法院大多长期苦于案多人少的问题,而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及时雨。指定铁路法院受理驻在地的民事案件,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帮助地方人民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

  第三,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之间大多相距较远,因此对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驻在地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上诉,方便群众就地诉讼。

  总之,此次确定的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既注意继续发挥铁路法院的重要作用,又注意促进铁路法院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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