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铁路法院专业特点 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发布《关于
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基础。为帮助有关人员准确把握和理解
《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
确定铁路法院管辖范围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
《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公、检、法机关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自1982年重新筹建铁路法院以来,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经多年演变,目前以涉及铁路运输的刑事和民事合同、侵权案件为主,基本不涉及驻在地的普通民事案件。转为属地管理后,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重新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为此,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于2010年12月7日会签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新规定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即着手对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管辖问题进行调研,在总结铁路法院20余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出台
《规定》。
《规定》体现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考虑了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的不同情况,兼顾铁路法院的历史、现状和今后发展,对管理体制改革后确定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审判力量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