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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犯罪记录制度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三是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为规范犯罪信息查询机制,保障有关信息能够得到有效、合理运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当然,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目前也已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两高三部”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五是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见》明确了以下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人员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具体实施要求

  记者:《意见》发布后,实施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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