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犯罪记录制度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负责人:我国现阶段探索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

  二是既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又要注意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社会可承受程度,并注意做好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是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建设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制度的主要内容

  记者:请问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为保障改革能够依法、稳妥推进,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管理、通报或查询工作机制,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和中央确定的其他司改项目的要求,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的有效管理,合理利用有关的犯罪信息,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实践可操作性等因素,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可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二是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为保障犯罪人员有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登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时,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