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环节。
从适用对象上看,《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等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各部门间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商务部根据行业需求和工作需要定期制定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并根据标准类别明确了其具体的制修订程序。对于批准的行业标准项目,商务部将向项目申请人下达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的《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涉及增补、内容变更和撤销等,但调整未获批准的相关标准起草方仍应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六、商务领域标准项目的制定期限
为提高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效率,《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起草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标准起草方应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其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商务部批准,可对起草工作进行延期。同一标准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1年。如标准起草方逾期未完成起草工作,该标准项目将自动撤销。
七、商务领域标准应公开征求意见
考虑到商务领域标准适用范围广、影响力大,特别是部分标准依法须强制执行的特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送范围应包括相关的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商务领域标准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八、商务领域标准的审查
为提高审查效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两种方式。为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审查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