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2012年6月)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
港口法》第
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制定并公布《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为的需要。
200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际,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岸线使用许可的透明度。
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
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各地建设港口热情持续高涨,加大了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新港区。在港口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岸线使用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