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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的措施答记者问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的措施答记者问
(2012年6月26日)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要求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对该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设立申请,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措施出台的背景。

  答:首先,它是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当前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妨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来抓。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一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政策尺度不够一致;准入主体实力不强、参差不齐。因此,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是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其次,它是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中介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壮大的过程,但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由于发展历程较短、基础薄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低,风险管控能力弱,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特别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繁多、经营不规范,一批“小、散、乱、差”的机构急需向专业化规模化转型。

  从现实情况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是保险中介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加大力度完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顺应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有效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出于什么考虑?

  答:2012年3月下旬,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并释放出下一步将提高准入门槛、不再设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类别等政策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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