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答问
(2012年)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目录》)。日前,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目录》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目录》?
答:原《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于2000年印发实施,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的品目分类范围不全、分类口径较粗、与财政相关业务基础分类和国际通用规范不衔接等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与加入WTO《
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要求,迫切需要对品目进行修订。
问:《目录》修订的原则、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此次《目录》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化改革、应对谈判,充分利用国内外相关分类标准,结合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与发展方向,努力建立一套满足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对外市场开放、全国统一且可扩展、操作方便适用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体系。
《目录》修订主要依据我国GB/T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2010年),参考了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世界贸易组织GNS/W/120《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以及其他行业标准。
《目录》修订重点做好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规范、与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与财政管理业务基础分类体系以及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4个方面的衔接工作,对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科学管理、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积极应对GPA谈判、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新修订的《目录》有哪些特点?
答:新修订的《目录》按货物、工程、服务3大类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344个三级分类,最多到六级分类。《目录》分类体系比较完整,具有品目覆盖范围广、操作适应性强、分类属性统一且可扩展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