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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条例对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国外雇主三方主体,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都需要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明确。依法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保障劳务人员订立合同的知情权等,对于保障劳务人员权益十分重要。为此,条例专设一章,对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合同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首先是规范合同的订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并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订立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同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其次是规范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时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事项作为合同的必备事项。为确保合同载明上述必备条款,条例还确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将相关合同的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三是保障劳务人员订立合同的知情权,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问:实践中,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务人员在国外是为国外雇主工作的,出现劳务人员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除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外,一般是由于国外雇主违约造成的。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了服务合同,收取了服务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其谨慎选择国外雇主并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诚信审慎经营,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责任:一是有责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二是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协助劳务人员穷尽了合法的救济手段后,劳务人员仍然没有得到赔偿或者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此外,条例还规定,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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