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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2年6月)


  2012年6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商务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出国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近年来,我国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取得显著成绩,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加国民收入,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外劳务合作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境外务工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境外劳务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依靠法制手段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行政法规,从制度上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问: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为惩治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的行为,条例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劳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对外形象。各方面意见认为,依照《对外贸易法》关于“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的规定,在本条例中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以加强源头监管,是必要的。据此,条例针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应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定条件审批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违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条例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违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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