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二庭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各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
合同法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教授以及
合同法专家韩世远教授、王轶教授、刘凯湘教授、李永军教授的意见。为了使司法解释更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历时十二年,起草十二稿。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记者: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市场交易发展和交易秩序稳定影响甚巨,请问这部司法解释在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有什么新的进展?
负责人:现代
合同法或买卖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就是鼓励合同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市场交易越频繁,市场经济越能充分发展,社会财富和国家财富越能迅速增加。实践不断证明,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甚至导致民事主体对民商法的信仰危机。
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我国经济顺利转型,提升国家经济实力,最高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发布《
合同法解释(一)》和《
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严格规制对合同的无效认定。例如,其特别强调,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绝对不能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并对
合同法第
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解释,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减少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