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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


  ◎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

  ◎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第一,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将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将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第二,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将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

  第三,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防范道德风险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等多种关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人民法院将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合理估价。将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努力推动各类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金融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案件,建立合理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将以优化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为导向,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调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规范有序。

  ◆ 促创新:三项措施推动金融自主创新

  ◎ 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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