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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


  第三,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人民法院将根据国务院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精神,积极支持政府部门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工作。将妥善受理和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和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依法审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担保纠纷,避免财政金融风险传递波及。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确有必要时将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 护安全: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

  ◎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

  第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将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第三,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 保发展: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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