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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2年0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以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于2012 年2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提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因此,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指导意见》的主旨内容是“防风险、护安全、保发展、促创新”。具体而言,《指导意见》提出四项措施防风险、三项措施护安全、五项措施保发展、三项措施促创新。

  ◆ 防风险:四项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

  ◎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

  第一,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非法集资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洗钱、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货币,逃汇套汇、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等刑事案件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第二,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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