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有关“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
《规定》对此是否进行了修改?
答:根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如此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
《规定》删去了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规定,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上来。
问:
《规定》在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同时,有哪些规定体现了从宽精神?
答: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二是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三是规定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减刑条件,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是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进一步明确减刑、假释标准,推动假释与社区矫正的顺利对接
问:应如何理解和判断
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减刑条件?
答:我国刑法关于减刑、假释一般条件的规定较为原则,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掌握减刑、假释标准,
《规定》对
刑法规定的一般减刑、假释条件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规定》要求,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