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增加规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区别草原火灾的危害,不同层级的政府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预案。扑救火灾应当首先保障群众的安全,及时动员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地方政府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物资,采取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是补充、完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做好跨省物资调用;发生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林业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外交部。
四是细化其他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规定气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交通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通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火灾案件,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五是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规定草原火灾信息分别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问:草原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火灾发生后,如何有效保障牧民的生产生活,如何促进草原植被尽快恢复。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增加有关灾民安置和救助的规定。规定草原火灾扑灭后,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救助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二是完善灾后生产恢复措施。规定草原火灾扑灭后,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草原恢复计划,尽快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
三是规范灾后调查统计工作。规定草原火灾扑灭后,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肇事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灾草原面积、受灾畜禽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及物资消耗等进行统计;对火灾对居民生活、生产、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有关工作。
问: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防范草原火灾的发生,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强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地方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草原防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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