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完善联防制度。规定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扑救草原火灾危险性较大,同时对扑火设备的操作和扑火技术有一定的要求,实践证明,组织专业扑火队或者经过培训的群众扑火队参与火灾扑救,既能减少人员伤亡,又能有效扑救火灾。因此,条例完善了对专业和群众扑火队的规定,并要求扑火队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四是落实草原使用者的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驻军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落实防火责任;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应当履行防火义务。
问:草原火灾重在预防。对此,条例在草原火灾预防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预防的要求,条例进一步加强了草原火灾预防能力建设,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草原火险区划制度。规定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火险区是制定草原防火规划和进行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
二是增加规定草原防火规划的制定。规定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草原防火规划,规划应当主要包括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加强建设。
三是增加规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规定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制订、组织实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与预防机制、报告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是完善现行预防措施。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草原防火期。在防火期内,生产性用火以及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草原上行驶的车辆和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以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野外作业活动进行防火检查。
问:草原火灾发生后,如何有效扑救草原火灾?条例在细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及时、有效扑救草原火灾,按照早发现、快反应的要求,条例作了以下完善和补充:
一是完善草原火情报告制度。规定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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