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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草原防火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草原防火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12月5日)


  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5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1993年施行的《草原防火条例》进行修订?

  答:我国草原面积4亿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40%,是世界上草原面积第二大国。据统计,在4亿公顷草原中,草原火灾易发区占1/3,频发区占1/6。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草原防火条例》,对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草原作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其作用日益凸显,对草原防火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制度;二是为了完善草原防火责任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单位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责任;三是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快速反应和综合扑救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四是1993年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难以有效制裁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国务院对1993年的《草原防火条
  例》作了补充和完善。

  问: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草原防火组织体系是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的关键。对此,条例对政府、社会、个人在草原防火中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社会和个人在草原防火中的作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践证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是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重要保证。为此,规定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行使本级政府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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