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完善现行预防措施。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草原防火期。在防火期内,生产性用火以及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草原上行驶的车辆和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以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野外作业活动进行防火检查。
问:草原火灾发生后,如何有效扑救草原火灾?条例在细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及时、有效扑救草原火灾,按照早发现、快反应的要求,条例作了以下完善和补充:
一是完善草原火情报告制度。规定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
二是增加规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区别草原火灾的危害,不同层级的政府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预案。扑救火灾应当首先保障群众的安全,及时动员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地方政府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物资,采取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是补充、完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做好跨省物资调用;发生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林业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外交部。
四是细化其他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规定气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交通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通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火灾案件,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五是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规定草原火灾信息分别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问:草原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火灾发生后,如何有效保障牧民的生产生活,如何促进草原植被尽快恢复。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增加有关灾民安置和救助的规定。规定草原火灾扑灭后,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救助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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