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草原防火组织体系是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的关键。对此,条例对政府、社会、个人在草原防火中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社会和个人在草原防火中的作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践证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是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重要保证。为此,规定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行使本级政府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职责。
二是完善联防制度。规定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扑救草原火灾危险性较大,同时对扑火设备的操作和扑火技术有一定的要求,实践证明,组织专业扑火队或者经过培训的群众扑火队参与火灾扑救,既能减少人员伤亡,又能有效扑救火灾。因此,条例完善了对专业和群众扑火队的规定,并要求扑火队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四是落实草原使用者的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驻军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落实防火责任;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应当履行防火义务。
问:草原火灾重在预防。对此,条例在草原火灾预防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预防的要求,条例进一步加强了草原火灾预防能力建设,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草原火险区划制度。规定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火险区是制定草原防火规划和进行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
二是增加规定草原防火规划的制定。规定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草原防火规划,规划应当主要包括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加强建设。
三是增加规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规定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制订、组织实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与预防机制、报告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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