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是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
草原防火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11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
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1993年施行的《
草原防火条例》进行修订?
答:我国草原面积4亿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40%,是世界上草原面积第二大国。据统计,在4亿公顷草原中,草原火灾易发区占1/3,频发区占1/6。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
草原防火条例》,对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草原作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其作用日益凸显,对草原防火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制度;二是为了完善草原防火责任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单位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责任;三是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快速反应和综合扑救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四是1993年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难以有效制裁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国务院对1993年的《
草原防火条例》作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