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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森林防火条例》答记者问

  一是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是完善联防制度。规定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是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是依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七是增加规定火灾信息发布权限。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区内其他单位、个人的防火义务。对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并应当按照规定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二是完善护林员制度。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三是履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义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是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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