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森林防火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12月05日)
2008年12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
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1988年施行的《
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修订?
答: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近年来,在气候变暖背景下,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干旱、北方地区暖冬现象明显,森林火灾呈现多发态势,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1988年施行的《
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林区逐步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有必要在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火灾预防、扑救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义务。
三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施行,现行条例关于火灾扑救的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完善。
四是现行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制裁违法行为,有必要予以完善。
因此,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1988年施行的《
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的职责作了哪些完善?
答:实践证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实行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保证。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