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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调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土地调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为实现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目标,土地调查需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中明确,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调查要实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城镇土地调查要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问:土地调查采用的地类标准是什么?

  答:为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为了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调查的组织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同时,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二是,明确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条例规定,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四项条件。

  三是,明确调查的人员要求。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四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土地调查人员的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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