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评估认定的县所要达到的前提条件,也称为“门槛”,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防止低水平均衡。理解均衡不能片面,校际间差距小、均衡水平高的县,不一定就是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因此,设定“门槛”,就是要保证在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达到本省标准,成为合格学校,在此基础上再追求均衡。二是进一步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通过“门槛”的设定,也是尽快实现推进《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要求。
8.均衡是动态的,是相对的。均衡督导评估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建立的均衡督导评估制度,不仅要求按照以往工作惯例加强过程督导及体现“以评促建”的原则。同时,针对均衡发展的特殊性,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监测过程包括评估认定前与评估认定后,及时更新监测数据,实行动态变化的跟踪,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复查工作将在评估认定后有周期的开展,如复查中发现获得评估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标准的县,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通过过程督导、监测、复查等制度,旨在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9.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答:首先是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律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督导部门将通过过程督导、正式评估、复查、监测、公布结果等工作机制,督促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造薄弱学校,努力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差距。还将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工作不力的政府加以督促,责令整改。
其次是帮助各地进行自查自评、自我诊断。《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与标准,督导部门可以根据8项校际间均衡评估指标的计算结果,进行过程性督导,通过计算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指导各县级政府针对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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