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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三)》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三)》制定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三)》共包括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十七个条文。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二条是核心部分,将每个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三)》排列顺序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顺序,采取“第xx条”的方式,对于每个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体例,为便于实际操作和具体运用,《立案追诉标准(三)》在每个犯罪案件名称后面逐一标明了相应的刑法条款,并在具体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前简单重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表现。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毒品定义、毒品折算、单位犯罪、时间效力等问题。

  按照制定的情况,大体上分为几类:一是刑法规定的内容相对原则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予以制定。包括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三百四十八条);第五条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三百五十条);第六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三百五十条)等。二是刑法仅有原则性规定,且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立足于司法实践,在广泛征求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办案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第七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三百五十一条);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三百五十二条);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二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等。三是刑法规定是行为犯的,根据工作实践需要,对于一些不好量化、也不宜量化的犯罪,本规定中没有量化数额标准,只重申刑法条文的规定。包括第四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三百四十九条);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三百五十三条);第十条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三百五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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