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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三)》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三)》答记者问
(2012年5月28日)


  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三)》制定的背景与经过。

  答:1997年刑法确定了12个毒品犯罪罪名。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对毒品案件罪与非罪界限掌握尺度不一,影响到侦查、批捕和起诉工作。为规范执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毒品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领导批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高检院研究室”)会同公安部禁毒局、法制局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其间,赴云南、四川等地开展了调研,听取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意见,并多次召集北京、辽宁、浙江、四川、云南等地公安禁毒部门进行专题研讨。在征求了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9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五庭,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等部门的意见,同年12月还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多次研讨,数易其稿,历时近两年时间,于2012年5月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三)》的制定工作。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三)》出台的意义。

  答:《立案追诉标准(三)》的印发施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结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大量诱发抢劫、盗窃、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甚至会危及民族、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坚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中国政府的一贯决心和政策,也是公安司法机关一贯的态度和立场。《立案追诉标准(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适应我国禁毒斗争实际,在系统总结禁毒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立案追诉标准(三)》印发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均应以此为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于规范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立案追诉标准(三)》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毒品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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