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7、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8、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此外,还对“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表述等,进行了适当修订、调整。
问:修订后的18号令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的要求,《教育部关于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之后举行的2012年高考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均全面适用依据《教育部关于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新18号令。
问:教育部为确保新18号令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一是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修改决定及新18号令的相关内容,做好解读工作,努力使全社会清楚、让每名考生尽知有关新的考试规则、要求、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应后果,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是在教育系统组织召开新18号令的专题培训会,向所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宣讲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通过他们对本地区市、县及各考点的所有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全体监考教师等进行逐级培训。三是对考生和学生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结合新18号令,修改完善诚信考试承诺书有关内容,组织所有高考考生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签订;各地教育部门要以多种方式向在校学生开展新18号令、诚信考试及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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