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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制度性建设;有利于全面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当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要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考虑到此次修订以解决“办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因此,按照规章修订的相关要求,采取了条款修订的方式,对需要修订的条款及其内容逐一作出修订,形成《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的形式发布。同时,根据该决定的内容对“办法”的条款修改后形成新18号令,重新发布。这样,有利于保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问: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改涉及“办法”十五条内容,共做了三十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原第二条对国家教育考试所做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这一表述,可以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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