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是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重要内容,程序规定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是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之一,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是落实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统一审查标准,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实践中存在相关单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经济状况不规范等问题,不利于保证公民平等获得法律援助,也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统一实施。为此,程序规定明确了证明经济困难的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申请人填报经济状况证明表,由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经济困难标准审查认定申请人是否经济困难,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查证。第二种是申请人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定证件、证明材料,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法律援助机构经形式审查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由于这些特定证件、证明材料有明确的发放条件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规定将其集中规定为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证明,既有效规范经济困难证明审查工作,也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记者: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案人员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对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仅就指派对象作了原则性规定,鉴于此,程序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参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了合理指派的要求。实践中,不少地方为保证律师平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实行轮流指派的方式,往往容易造成律师承办案件并非其专业所长。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地方改进案件指派方式,在对律师进行专业特长分组的基础上指派,一些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推行“点援制”,即由受援人选择案件承办律师。程序规定肯定了地方工作实践的做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人员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二是规定了指派方式。实践中,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不经过律师事务所直接指派到律师个人,这一做法与
律师法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所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为此,程序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机构以外的办案人员,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组织进行。对于受援人根据“点援制”选择的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将指派函发送承办人员所属单位,通过单位履行相关手续。三是严格死刑案件承办人员资质要求。由于死刑案件涉及受援人生命权,程序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