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据和体现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以及《
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援助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参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将各地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明确了相关环节办理时限,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为规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程序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求的制度成果,将有力地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记者:便民是程序规定的一大亮点,这一亮点如何具体体现?
答: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自2009年起,司法部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行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批程序等十项便民措施,2011年将巩固深化便民服务成果作为重点任务,2012年又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服务。各地着眼于满足困难群众需求,不断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程序规定将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将比较成熟的措施固定为制度,形成便民长效机制。一是规定了援务公开。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公示方便公民寻求、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完善申请渠道和机制。在
《条例》规定的看守所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的基础上,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进一步拓宽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三是确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为有效应对和解决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权益保障问题,规定在时效期限即将届满等紧急、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援助后续补充审查,保证了公民在紧急状况下能够迅速获得法律援助。四是规范了异地协作机制。为方便群众异地维权,将工作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自发开展的协作,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予以规范,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时需要异地查证,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五是明确了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诉讼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所有案件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更换承办人员,并对更换具体程序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