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们也注意到了,市场各方对推出“美国式招标”建议较多。所谓“美国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是以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购买股票。
据了解,“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次改革未推出这一定价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
公司法》第
127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现阶段采用“美国式招标”可能存在法律障碍,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新股发行定价的实质是对公司进行估值。公司情况各不相同,估值方式多种多样,需要考虑的因素多且复杂。尽管此次改革未引入上述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但我们欢迎市场各方深入研究、讨论新股发行定价问题,也欢迎发行人与其主承商提出创新的发行定价方案,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尝试和探索。
记者:引用独立第三方风险评析机构的目的是什么?市场担心第三方机构并不独立,可能会增加寻租空间或误导投资者,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这是与成熟市场迥异的标志性特征。中小投资者缺乏研究支持,风险判断能力较弱,投资行为容易跟风、盲从。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旨在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加准确、深刻地判断发行人的风险。风险评析报告重点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析,不对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不荐股。
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相关费用由协会和交易所承担,不增加市场主体的费用负担。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出台自律规则,我们将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析机构的监管,保证评析机构的独立性和评析意见的客观性。
记者:行业市盈率“25%规则”是否是发行定价天花板?是否意味着监管政策又回到管制价格的老路?
答: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实践,《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我国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