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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2年4月)


  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答:我会于3月31日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8日晚24时,我们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650件,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1592份。此外,我们对报纸、杂志刊载的文章和100余名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通过博客、微博等媒介发表的观点也进行了收集和研究。期间,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投行委员会进行了座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组织21家保荐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总体上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认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充满了改革的精神,既充分借鉴了成熟市场的经验,也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的特点,在强化信息披露、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方向正确,措施稳妥,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记者:市场各方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哪些修改调整?

  答: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市场各方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是保障发行人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把握好发行“入口关”的基础和前提。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2)会计师的诚信自律、客观公正对于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至关重要,应进一步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等相关业务的执业要求。(3)建议明确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获得批文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4)行业市盈率应更多是询价和定价的参考,不应该成为指导价,应该细化并明确超过行业市盈率定价的信息披露要求。(5)《指导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针对性处罚措施,应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我们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1)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2)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3)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4)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5)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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