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4月25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发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
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