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2年4月25日)
一、制定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落实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数次对试点地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以及其他规定。具体是: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1.适用主体范围: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2.应税服务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比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及其公式,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