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国内有证券公司在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产生实质性接触获知了敏感信息但项目尚未公开时,就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指引》允许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得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指引》明确规定了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知悉人员范围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应当仅允许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人员知悉,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并根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进行限制。
问:《指引》在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有什么样的制度设计?
答:《指引》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二是严格禁止有关人员接触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除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或者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有关章节进行事实核实的,公司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接触报告或者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证券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前不应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报告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三是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四是对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限制,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问:《指引》是如何解决证券公司与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的?
答:目前,直接投资业务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是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指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安排。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隔离机制。证券公司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二是要求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直接投资业务纳入投资银行业务限制名单的管控范围,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直接投资业务,避免出现突击入股等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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