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比,《指引》关于信息隔离墙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指引》在借鉴国际通行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证券公司管理的现实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扩充完善,体现了较为鲜明的特点。
一是扩大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适用范围。国际上通行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主要设置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目的在于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动,防范内幕交易。《指引》将信息隔离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目的在于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敏感信息也不再局限于内幕信息,而且包括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是建立了与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与使用有关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管理利益冲突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指导证券公司处理利益冲突,《指引》规定了证券公司处理利益冲突的方法,即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指引》还专门规定了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三是对信息隔离墙的建立与证券公司业务合作之间进行了平衡。《指引》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问:《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什么样的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
答: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是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手段之一,是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重要内容。
《指引》对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作了一般性规定。由于投资银行业务的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存在特殊性,《指引》结合我国证券公司的现实情况对其做了特别规定。在观察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该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在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分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