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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付建华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付建华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2012年4月)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行〔2012〕48号,以下简称《通报》)。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重要文件要求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了解下发《通报》的目的和做好下一步工作的部署,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

  记者:为什么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付建华:一是意义重大。制定出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彰显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煤矿广大职工生命安全的极大关怀。能否把这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贯彻执行此项制度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认真加以落实,以取信于民,提升政府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总局出台了《规定》,目的就是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是职责所在。总局《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此项制度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对监察情况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和责任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社会关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发生一起事故,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调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新闻媒体也报道事故当班有无领导带班下井,以事故教训推动了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总局党组和国家煤监局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安排专题调研督导,并对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无领导带班下井的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依法处罚到位,督促此项制度深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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