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监督工作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收入、支出、金融、会计及内部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在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严肃了财经纪律,维护了财经秩序,有力地保障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各项财政政策顺利实施。
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办法》全面总结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强调财政部门的监督贯穿财政管理始终,强调财政监督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设的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此外,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的监督。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应当加强绩效监督。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五是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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