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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就《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3月)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发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源头治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主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中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比较分散、原则,也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及其职责、手段、程序、方式等内容予以全面规范。

  此外,近年来,财政监督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有效做法和经验,如,监督理念由检查型向管理型转变,监督内容由注重查补收入向收支并重转变,监督方式由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处理有机结合的全过程监督转变,监督目的由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的“纠错”型向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促进财政管理的“预防”型监督转变,由安全性和合规性向效益性监督转变等等。这些做法有效发挥了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财政政策执行、加强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也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原则。二是全面总结财政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三是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财政监督工作发展需要,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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