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2012年2月)
2012年2月9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蓬勃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断壮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出现,破坏了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信赖,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是在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活动中,不诚信的市场行为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约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有助于规则的建立、秩序的形成,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国务院
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都对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的意见,并借鉴相关部门信用制度建设成功经验,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问:《暂行办法》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怎样界定和分类的?
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严谨地界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范围至关重要。《暂行办法》第二条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范围界定为“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这样界定主要是将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关联度较大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围,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效率。《暂行办法》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做了明确的划分,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并列举了具体内容,规定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和查询期。在鼓励诚信、警示失信行为的同时,兼顾对市场主体的扶持,督促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改正,依法测绘,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