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原办法相比,《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与原办法相比,《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一是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二是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具体情况在《办法》中已做了详细规定。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问:扩大适用范围后,《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问:《办法》对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了不同提取标准,那么混业经营的企业如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答: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问:《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于安全生产,按照税收规定,安全生产费在使用时税前扣除,提取时不扣除。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足额提取,按规定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督促落实《办法》方面有何打算?
答:我们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督促《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将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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