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2年2月)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曾制定出台过安全生产费用有关政策,这次发布《办法》有何背景,与此前出台的政策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200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这些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在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需要调整和完善,企业对此呼声较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为了建立了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统一的《办法》,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