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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二)规范商业车险费率。《通知》为提高商业车险定价科学性,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是行业协会根据全行业多年车险赔付数据计算得出,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的风险保障成本。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加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费用计算得出的附加费用率,形成公司的最终费率。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商业车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数据更加充分,定价手段更为科学。

  (三)加强条款费率监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控制,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的真实与完整。《通知》还要求公司商业车险费率要细化费率各组成部分,分项管理和核算,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商业车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了新的抓手。

  问: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确立了市场化导向,请介绍一下商业车险产品的开发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

  答:《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车险经营将进入以管理升级为内涵的转型阶段。过去那种“跑马圈地”、不重视内控管理和产品及服务创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保险公司只有坚持专业管理和数据基础两个关键点,不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内控执行力,加强成本控制和财务集中,才能适应新阶段的保险监管要求,才能在竞争中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设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对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内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三是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具体条件包括: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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