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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二)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四)解决社会关注及易引起纠纷的热点问题。《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问:《通知》出台后,对商业车险能起到哪些完善和规范作用?

  答:《通知》系统地规定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原则和监管要求,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拟订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推动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一)规范商业车险条款。《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阅读,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需求,责任明确、保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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