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三)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市场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
《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问:
《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答: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商业车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
《通知》,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一)强调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