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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三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及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求。规定海洋观测网的建设要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四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站(点)设立和调整。明确了不同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权限。

  问:条例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保护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强化了对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措施。规定要在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周边划定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禁止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

  二是明确了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补救措施。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

  问: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也导致不同部门和单位重复建设,浪费国家资源。对此,条例是如何解决的?

  答:为最大程度降低观测成本、提高资料利用效率、整合已有观测资源,条例重点确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确立了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规定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和维修;要求船舶、平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二是确立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规定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要求海洋主管部门妥善存储、保管并加工整理海洋观测资料,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

  三是确立了公益事业使用资料的无偿取得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提供。

  问:条例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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