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3月8日)
2012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海洋观测预报是服务于海洋经济发展、防灾减灾和国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二是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受到影响;三是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四是随着海上国际合作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观测资料管理需要明确;五是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方面的法规。
问: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完善海洋观测网的规划与建设问题的?
答:为解决当前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等问题,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海洋观测网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规划重点。规定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要遵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作为规划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