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主要解决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基地建设、应急运力的储备问题。第六条对该规划的编制和发布予以了明确。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则根据
《应对法》的相关要求,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予以了规范,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层次、预案内容、制定程序、修订要求等内容。
(二)关于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根据
《应对法》的要求,第
十四条至第
十八条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要求,并在后续条款中对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应急知识宣传与普及等工作予以了规范。其中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与其他应急力量提供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
(三)关于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建立
按照
《应对法》的规定,第二十四至第
二十七条建立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特别建立了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研究确定预防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四)关于应急处置
按照
《应对法》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政府的命令或者要求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规定没有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按照公路、水路等不同领域做出专业化区分,而是提出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对措施,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了明确,从启动应急预案、加强跟踪监测、组织应急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